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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能否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和债务

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量:780

监护人能否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和债务

一、监护人能否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和债务

一般来说,监护人并无权自行决定放弃被监护人应得的继承权益以及所背负之债务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肩负着维护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重要职责,而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们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若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损害到被监护人的财

产利益;如若舍弃债务责任,则有可能使被监护人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的规定

作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原则上不得擅自放弃对其具有之监护权。监护权不仅意味着享有相应权限,同时也体现为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以上述理念为前提,如果无法定特有的情形存在,那么仅在经过相关程序的严谨审核并得到明确确认之后,才有可能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决策。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主要源于监护职责对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方面的极端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人能否继承被监护人财产

通常,监护人并不自动获得被监护人财产的所有权,他

们的任务是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而非继承权。但如果监护人是合法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且被监护人无遗嘱去世,他们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监护人一般不能擅自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和债务。因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随意处置其权利和义务。放弃继承权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放弃债务可能导致被监护人承担不应有的损失。